湖南金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金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卫生计委药具管理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3民初1019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省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服务中心,住,住所地长沙市韶山中路**号/div>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金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