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金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卫生计委药具管理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3民初1019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102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省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长沙市韶山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金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