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俊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诉前调书70号
原告:湖南俊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人民东路329号湘域熙岸花园13幢1303号。
法定代表人:胡英俊。
原告:**,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仁玲,湖南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湖南金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102房。
法定代表人:冯喜兰。
原告湖南俊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俊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金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俊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俊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金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匡迪琪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建
书 记 员 朱咸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