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72民特107号
申请人:青岛碧海海事咨询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油港二路39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青岛碧海海事咨询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因在“ARZOYI”轮原油泄露事故中参与清污应急工作而产生与该轮有关的债权,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ARZOYI”轮享有的清污应急费用共计人民币2717584.2元及违约金予以登记,并提供了《和解协议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碧海海事咨询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在本院拍卖“ARZOYI”轮的公告期间申请债权登记,2023年1月29日,该轮成功拍卖。申请人青岛碧海海事咨询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就其债权登记申请提供了相关的债权证据,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青岛碧海海事咨询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青岛碧海海事咨询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交纳。
申请人青岛碧海海事咨询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