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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食圣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终字第88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北京食圣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逸光寺娘娘府2号29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云星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1号院1号楼2-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食圣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北京云星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7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北京食圣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食圣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食圣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食圣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