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民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负责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理人:**(系***之妻),女,1960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南通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7)苏0602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太平洋财保南通支公司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法院指定的期限和数额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