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港闸区二条电动车经营部,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唐闸西市街**。
经营者:***,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唐闸西市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上诉人港闸区二条电动车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南通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20)苏0611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港闸区二条电动车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港闸区二条电动车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港闸区二条电动车经营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4元,减半收取967元,由上诉人港闸区二条电动车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 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