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县鼎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西钧天机械有限公司、江西大宇制动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新执字第327-2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新建县鼎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西钧天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西大宇制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新建县鼎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钧天机械有限公司、江西大宇制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新长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钧天机械有限公司座落于抚州市临川大道延伸段以北,面积为15553.2㎡的土地已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的存款被本院扣划1084139.48元,2015年4月13日双方签订还款承诺书,现被执行人按承诺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415860.6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西钧天机械有限公司房产已被查封,无股权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双方签订还款承诺书,除对被执行人江西钧天机械有限公司座落于抚州市临川大道延伸段以北,面积为15553.2㎡的土地已被本院查封,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扣划1084139.48元外,亦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新执字第3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