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1002民初6121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深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深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8年4月30日出生,住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汉族,1965年1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第三人:江西钧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736397426E。
法定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抚州钧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高新区纵四路以东双菱电子以北(钧天机械)2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MA39RRDY2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江西钧天机械有限公司、江西钧天机械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2022年9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