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03民初10372号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卧龙街道卧龙社区七花北路(诗达酒店C幢1-2号1-2层门面)。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
被告:***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大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路1号。
负责人:***。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天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9元,由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