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智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洛阳智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洛阳华世耐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303民初733号 原告:洛阳智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延光路火炬园B座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洛阳华世耐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下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洛阳智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智方公司)与被告洛阳华世耐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华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智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洛阳华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智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咨询费2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430元,共计294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铸造企业清洁生产综合评价咨询公司》,委托原告为被告提供铸造企业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技术咨询、生产工艺及过程诊断等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及时工作,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按期于2018年9月11日完成《铸造企业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报告》,并及时报送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评审。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经过评审后,批复核准被告公司为“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三级)企业”,并于2018年12月24日发布《铸造企业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方法》企业名单(第一批)进行网上公示。而被告仅于2019年2月、7月,分两笔通过微信支付首批咨询费8000元,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向原告支付剩余咨询费2.2万元,给原告造成较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洛阳华世公司辩称,合同上约定8月30日应该出评价书,但是实际上9月11日才出,导致没有跟得上工信局清洁生产的优惠政策,11月8才备上案,备案了之后也没有给我们书面的评价书。合同违约金超过法律规定保护的最高利息标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4日,洛阳华世公司(委托方、甲方)与洛阳智方公司(受托方、乙方)签署《铸造企业清洁生产综合评价咨询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铸造企业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技术咨询、生产工艺及过程诊断等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咨询报酬。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的生产原料、工艺过程、生产设备、管理程序等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应指导甲方实施相关清洁生产整改意见。形成《铸造企业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报告》,由甲方报所在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评审;第二条约定,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清洁生产综合评价各项工作计划,60日完成清洁生产综合评价工作并编制交付《铸造企业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报告》。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报告,8月30日前申请评估会议。由政府工作安排原因造成的延迟,则评审时间可以延迟;本合同涉及技术服务费总额为30000元(此金额包含税款、含项目评审费);支付方式:分期付款,第一次支付: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为人民币15000元。第二次支付:项目完成完全通过验收并取得批复(证书)后,乙方开具全额6%增值税发票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和其他费用,计15000元;合同第七条约定:甲方应当按时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及其他费用,如有延迟,每延迟一日应当向乙方按照技术服务费总额的万分之五复利支付违约金。2018年9月11日,洛阳智方公司按照约定出具《铸造企业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报告》,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经过评审后,于2018年10月24日在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对《铸造企业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方法》企业名单(第一批)进行网上公示,洛阳华世公司在该名单中,为“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三级)企业”。 原告自认被告于2019年2月3日向其支付5000元,2019年7月3日支付了3000元。被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称其于2018年9月8日向原告公司***支付了3000元,原告核实后对此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2018年9月4日,洛阳华世公司与洛阳智方公司签署的《铸造企业清洁生产综合评价咨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在2018年9月11日出具《铸造企业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报告》,经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评审后,批复核准被告为“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三级)企业”,并于2018年10月24日进行网上公示,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其相应的义务,被告应在项目完成通过验收、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1100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服务费19000元。被告未按时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要求被告自2018年12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15.4%支付违约金,本院调整为被告所欠款项的30%,即5700元。综上,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9000元及违约金5700元,共计247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判决如下: 一、洛阳华世耐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洛阳智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服务费19000元及违约金5700元,共计24700元; 三、驳回洛阳智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洛阳华世耐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8元,由洛阳华世耐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25元,由洛阳智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