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302知民初581号
原告:洛阳智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延光路火炬园B座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军洁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西草店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智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军洁洗涤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洛阳智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智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智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64元,由原告洛阳智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