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52634号
原告:北京中航天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路2号联创大厦3层3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人事主管。
被告:***,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本院在审理北京中航天泰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北京中航天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中航天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航天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中航天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二O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