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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银盾安防有限公司与聚义天下(北京)国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0)陕0528民初373-1号 聚义天下(北京)国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银盾安防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陕0528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银盾安防有限公司保安服务费30000元,诉讼费550元由你公司承担。 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