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长岭炼化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岳阳长岭炼化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执15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执行人岳阳长岭炼化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长炼五山包。
法定代表人:周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中恒,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3民终1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岳阳长岭炼化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中恒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岳阳长岭炼化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中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21年7月15日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岳阳长岭炼化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中恒未按传唤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于2021年7月6日、2021年7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岳阳长岭炼化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54810元,其所需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张中恒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扣划3382.28元,其证券、保险、公积金、土地、车辆、房产信息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7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中恒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人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9339元(含执行费、利息等),尚未执行标的为1146.72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后,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 刚
审 判 员  欧阳超
代理审判员  廖水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慧靓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