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民终3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高峰,岳阳楼区洞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岳阳楼区洞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长岭炼化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长炼五山包。
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宝泽,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力梅,女,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岳阳长岭炼化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3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判程序不合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3民初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蒋立春
审判员 胡伏军
审判员 胡 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周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