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3民初1412号
原告:岳阳长岭炼化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长炼。
法定代表人:周斌,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平,湖南红黄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宇(监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市棋盘乡大河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张作曙。
原告岳阳长岭炼化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宇(监利)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被告住所地查无此人,原告提供的被告手机号码无人接听,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找到被告,视为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岳阳长岭炼化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岳阳长岭炼化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本院的案件受理费7,883元,退还原告岳阳长岭炼化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工兵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学
书 记 员 宋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