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91民初850号
原告:廊坊越兴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经纪开发区胜芳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学城东方之珠小区100A-01-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廊坊越兴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廊坊越兴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变更诉讼请求,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越兴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廊坊越兴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