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82民初13568号
原告:廊坊越兴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经济开发区胜芳产业园内(**办事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58540765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廊坊越兴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廊坊越兴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越兴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越兴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8元,由原告廊坊越兴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宁梓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