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功验商贸商行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82执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功验商贸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南沙社区南湾一街123号。 投资人:***。 被执行人:***,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申请执行人**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功验商贸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2民初194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广州功验商贸商行、***赔偿申请执行人**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款项共计306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功验商贸商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功验商贸商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广州功验商贸商行、***虚假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广州功验商贸商行、***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执行款1457.7元,本院予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所有车牌号分别为×××、×××、×××的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限期交出查封车辆通知书。关于本案扣划款项的处理,优先扣除执行费457.7元,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元。截至2023年4月1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功验商贸商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广州功验商贸商行、***拒不履行又虚假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决定,现已实际收缴罚款1000元。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州功验商贸商行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对此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州功验商贸商行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782执1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