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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南县皇佳某某窗帘布艺体验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401民初4923号 原告:**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3828874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宁南县皇佳**窗帘布艺体验馆,住所地:四川省宁南县宁远镇春生国际小区9-10栋107-108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27MA62T8X50E。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南县皇佳**窗帘布艺体验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2023年6月28日,**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徐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