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401民初4923号
原告:**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3828874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宁南县皇佳**窗帘布艺体验馆,住所地:四川省宁南县宁远镇春生国际小区9-10栋107-108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27MA62T8X50E。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南县皇佳**窗帘布艺体验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2023年6月28日,**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徐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