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03民初9416号
原告:**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双钱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钱清街道乐创时代物流中心1幢102-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钱清街道乐创时代物流中心1幢102-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双钱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