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2执保1371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湖南乐运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乐运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以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保全上述被申请人价值110923.83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乐运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923.8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