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兴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扬州市中瑞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扬州申业达机电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邮商诉保字第0070号
申请人高邮市兴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屏淮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市中瑞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汤庄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扬州申业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汤庄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科意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甘垛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高邮市兴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市中瑞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扬州申业达机电有限公司、江苏科意达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8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中瑞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扬州申业达机电有限公司、江苏科意达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80万元(保全期限为六个月,自保全之日起计算,到期可续保,续保期限为三个月),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