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庄支行与高邮市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扬州申业达机电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邮执字第0043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庄支行,住所地在高邮市汤庄镇建业路**。
负责人***,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高邮市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汤庄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申业达机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高邮市汤庄镇工业集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庄支行与被执行人高邮市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扬州申业达机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邮三商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高邮市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人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庄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0万元及利息、罚息人民币39175.71元,合计人民币1439175.71元;二、被执行人扬州申业达机电有限公司、***、***、***应对判决第一项的被执行人高邮市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所负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执行人高邮市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扬州申业达机电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23元,由被执行人高邮市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扬州申业达机电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等进行了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扬州申业达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0458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邮市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扬州申业达机电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三商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代理执行员***
代理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