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02民初3486号
原告:泰安市泰山区省***苑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省**。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安市泰山区省***苑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泰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泰山区省***苑庄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6070元由原告泰安市泰山区省***苑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穆 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牛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