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泰安市泰山区省某某苑庄村村民委员会与泰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02民初3486号 原告:泰安市泰山区省***苑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省**。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安市泰山区省***苑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泰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泰山区省***苑庄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6070元由原告泰安市泰山区省***苑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穆 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牛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