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民终9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迎胜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902民初45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6月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魏 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