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02执保635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21)鲁0902民初5700号民事判决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