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泰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02执保635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21)鲁0902民初5700号民事判决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