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平云小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平云小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聚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2民初1751号 原告:广州平云小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E25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优聚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后亭第三工业区32号新宝益大厦6楼E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平云小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云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优聚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服务费20886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其中逾期违约金计至被告付清拖欠款项为止,暂计至2022年12月31日),合计为29939.69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售后服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负责全国范围内被告会议平板、教育一体机、触摸广告一体机、拼接屏、LED屏项目等商显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等售后服务。合同期限为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曰。根据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按照月度结算。原告根据月度《售后技术服务记录单》统计生成月度《售后服务费用结算表》提交给被告进行复核,被告在原告提交上述凭证后的5日内将审核情况通知原告;在每个自然月结束后下个月10日前,原告根据与被告确认的月度结算金额向被告开具发票,被告应在收到发票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售后服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依照服务协议的约定为被告提供了相关服务并开具了发票,但被告至今尚未支付2021年11月和12月、2022年1月的服务费。原告多次催款,但被告仍拒绝支付。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20886元服务费。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服务协议的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具状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优聚公司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经核实后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6月,平云公司(乙方)与优聚公司(甲方)签署了《售后服务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全国范围内甲方会议平板、教育一体机、触摸广告一体机、拼接屏、LED屏项目等商显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等售后服务。第六条第1点约定售后服务费的结算:(1)乙方应提供的结算凭证a.乙方提供的用户签字确认、乙方维护人员签字的《售后技术服务记录单》照片或电子图单是甲方向乙方结算售后服务资费的有效基础凭证,甲方需要时可在乙方平台自行下载打印;b.乙方根据月度《售后技术服务记录单》统计生成月度《售后服务费用结算表》(附件3)。(2)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结算表进行复核,对甲乙双方不相符的数据与乙方进行进一步核对。对违反本协议相关规定、未按本协议规定执行的结算项目或手续记录不全的甲方有权要求补全相应信息。(3)甲方在乙方提交上述凭证后的5天内将审核情况通知乙方;甲方不得无正当理由拖延复核乙方提交的结算凭证,否则以乙方提交的结算凭证为准,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与乙方结算。(4)在每个自然月结束后下个月10日之前,乙方根据与甲方确认的月度结算金额打印盖章并向甲方开具约定类型的发票;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15日内向乙方支付售后服务费,并盖章回传结算单(电子档)至乙方。(5)甲方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乙方延迟提供发票引起的付款延迟不构成甲方违约。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发票遗失的,乙方只提供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入账,不再重新开具。第八条第1点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由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因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于违约行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实现违约赔偿而花费的合理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公证费、通讯费、交迎炎等相关一切费用。第八条第2点第(3)项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应付而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乙方有权暂停服务,直至付清相应款项和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付款项外,还需向乙方支付逾期款项20%的违约金。 原告陈述,被告通过网络平台向原告下单,原告安排工程师到当地进行售后维修服务,客户签字确认后,工程师会将相关记录单拍照上传网络平台。原告提交了被告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的下单记录以及有客户签字确认的《售后技术服务记录单》佐证。 原告提交了双方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向被告发送《售后服务费用结算表》以及双方对账结算的过程,2021年11月结算金额为9558元,2021年12月结算金额为7216元,2022年1月结算金额为4092元,共计20866元。 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开具了金额为9558元的发票,于2021年12月29日开具了金额为7216元的发票。原告表示,由于被告逾期付款,其尚未开具2022年1月的发票;原告开票当天寄出发票,因时间久远,已经无法提供快递信息。原告提供了其内部开票和邮寄的记录情况。原告主张以寄出发票后的第三天为被告收到发票的日期,违约金自被告收到发票满15天的次日起,按照日利率千分之五计算。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证据反驳原告主张的事实,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在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裁判。平云公司与优聚公司之间的《售后服务合作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原告提交的被告下单记录、《售后技术服务记录单》、发票、微信聊天记录,与其庭审陈述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实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现被告拖欠服务费20866元,应属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86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开具了金额为9558元的发票,于2021年12月29日开具了金额为7216元的发票,并表示当天寄出,被告未抗辩反驳,本院采信原告主张。原告主张以寄出发票后的第三天作为被告收到发票的日期,较为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主张按照日利率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本院酌情调整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对于2022年1月服务费,原告未依约向被告开具发票,其怠于促成付款条件成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违约金应自起诉之日起算。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955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721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4092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对原告诉请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优聚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平云小匠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86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55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721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4092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州平云小匠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1元,由原告广州平云小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4元,由被告深圳市优聚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37元。(原告广州平云小匠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其同意由被告深圳市优聚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其迳付8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 附:申请执行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