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1007号
申请人:无锡市万可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北欧假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T0F1X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江苏希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QWPJ3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万可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可利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希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龙盛公司已经提供了无锡市甲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可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希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220元,由万可利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