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万可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万可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环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05民初5327号 原告:无锡市万可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高塍镇北欧假日75幢21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环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10号厂区南侧东面1-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无锡市万可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可利公司)与被告武汉环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可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环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可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元及该款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截至2022年4月8日为10,92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2月28日签订了编号为YJY20191228的设备分包合同,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将设备送至被告指定交付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沔城镇、**尾镇、三伏潭镇的污水处理厂,并于2020年1月完成安装,最终于2020年5月7日调试验收完成。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安装调试完毕后支付货款100,000元。然而,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环玺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于2020年5月7日派人来调试,并没有通过业主验收,后发现设备全部存在安装问题以及材质问题后,被告第一时间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原告解决问题,原告就消失了,业主已将被告的产品视为“三无产品”拒绝验收,尾款不能支付。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8日,原告万可利公司(供方)与被告环玺公司(需方)就仙桃市乡镇污水处理厂3+2厂区设备污泥料仓采购事宜签订《设备分包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污泥料仓,数量4件,单价详见附件设备清单,金额共计50万元;1、合同交货期为2020年1月9日前;…4、运输费用:供方负担;…7、产品的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和后附图纸进行验收。产品验收按照供方产品样本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及供、需双方书面确认的产品技术条款的标准执行(如供方有技术修订,须以供、需双方书面确认的技术协议为准);8、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货到需方所在地后,由供、需双方共同验货,以实际到货的数量、品名进行当场验收,供方需保证提供全新的、未使用过并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产品,且所有货物均应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供方应提供监理所需资料4份,包括供方资质等,验收无异议需方即可签收;对产品的内在质量、标准等有异议的,需方可在签收后或在产品使用中提出异议,对该异议部分供方应在该异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负责更换、退货或者补充。因产品运输途中造成损坏或发货错误,造成需方工期延误的,供方须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9、调试期限的确定:供、需双方一致确定产品的调试期为自需方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因需方原因到期未调试,供方应按需方另行指定的日期负责调试,若此期间设备产生的费用由需方负责,若供方不能按时调试设备,则需方有权另聘人员调试,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10、质量保证:供方保证交付的产品在质量、规格、性能方面与技术协议、合同规定、经设计院、业主、武汉水务环境三方确认后的图纸相符,见附件图纸,供方应保证其整体系统的正常运行。质保期为安装调试合格后24个月,在质保期间若产品或其部件、配件发生质量问题,供方须无偿更换并且按原质保期限相应顺延起更换的产品、部件、配件的质保期限;11、结算方式:供方须提供相应到款金额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至需方公司,收到发票后支付各期款项:1)合同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20%作为预付款,即10万元,收到此款后卖方开始生产;2)设备出厂发货前三个工作日,买方再支付合同总额的60%作为发货款,即30万元,收到此款后卖方安排发货;3)调试安装完成后一周内,买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货款,为10万元;13、违约责任:供需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上述合同条款,若未按上述条款执行则将视作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供方交货不及时或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损失的,供方须赔偿需方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17、其它:供方提供的设备,达不到性能要求时,货到现场6个月内需方可要求退货或换货,供方承担退货换货全部费用,并且供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给需方带来的全部损失;供方负责指导安装和调试,费用由供方承担;供方应对本合同的货物及根据需方提供的设计以及进行的配合设计,以及供方提供的合同项下的文件、图纸、资料或指导中出现的任何矛盾、错误、遗漏负完全责任,无论资料是否已被需方认可。供方应自费对此类矛盾、错误和遗漏进行必要的更改和补救工作,并对相应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修改。供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并且供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由此给需方带来的全部损失;18、售后约定:产品出现问题,供方积极响应,视轻重缓急及时到达现场(自需方电话通知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解决问题。合同尾部需方处加盖有环玺公司合同专用章及委托代理人**钱签名,供方处加盖有万可利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附件包括沔城镇、三伏潭镇、**尾镇、***四个污泥料仓具体设备要求,以及设备小计、运输费用、现场安装调试、安装中不可预见费用预留。 2019年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8***共计5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发货前,被告向原告付款40万元。2020年1月8日、1月10日,原告将案涉设备交付给被告。2020年1月中旬,原告派人到现场对设备进行安装,后因疫情原因,未安装调试完成。2020年5月5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在与被告负责人*****聊天记录中表示“这个是去的电工,**”“最晚明天到,我现在继续联系,看看有没有人愿意今天下午去,现在虽然疫情过去了,可是还是不愿意去武汉,我这边尽量协商过去”“明天下午到,实在找不到人”。2020年5月7日白天,双方在微信中沟通安装细节;5月7日晚20时05分,***将设备整改验收单发送给**钱,并称“吴总,这边**没有您这边的微信,让我发您一下,这个是认定他在您这边调试安装了,这样后面我们好给他报销给会计的”;20时12分,**钱将盖好章的设备整改验收单回复给***;***回复称“好的,我来发给他”。该设备整改验收单载明:检修设备名称:4套料仓设备及电气的调试与完工,设备运行正常;服务类型:指导调试;整改内容及更换零件:1、更换闸阀电动丝杆一根;2、所有4套料仓的7个闸阀限位调整;3、电气操作流程及步骤。 2020年5月14日,因设备运行后漏泥,双方开始沟通解决事宜。5月15日上午,**钱将“200514仙桃彭场污泥料仓整改方案”发给***,并表示“***的整改方案,有需要到时联系。”***回复“这个料仓原先制作的时候就和你们提过了这个问题,结果现在真的反馈了这个问题,如果需要整改很麻烦的,相当于拆了重新做”。5月18日,**钱称“估计是阀板的做工没做好,限位已经调严了”,***回复“吴总,闸板厂家工程师已经回复我了,是闸板装反了,现在只要把阀板翻身180度再装上去就可以解决漏泥了”,**钱回复“确定吗”,***表示“确定的,厂家很确认,他们做的师傅说的。”**钱表示“关键是先要清泥,这个也得要安排人做,然后反面,做完后再进泥,如果再漏就不好说了,所以一定要确定问题”,***回复“我刚才问了,现在在和厂家确认一下”,**钱表示“我刚又问了一下这边**,应该是阀板没有在导轨里,是本身做工的问题,现在掉下来的泥都已经有一车了,项目经理已经通知我们清泥。”***回复“这个我已经和阀板厂家说了,明天给你答复”。5月20日,***将其与厂家的聊天记录发给**钱,**钱表示“让他拍一个实物图,我们听不懂”,***称“厂家说装反了,我就问他正反面总归有标识,他说出口那面。阀体上是有箭头标识的,有箭头的时出口,要朝下”,**钱回复“全部阀门都没有看到有箭头”,***表示“我这边等他把这个拍给我,确认以后再安排”,**钱称“你只要确定阀门是不是有正反面安装这种说法,如果有正反面,这个整改工程就大了”“几百公斤的阀门在中间用螺丝悬空着,吊车也没办法”,后经过查看,***表示“我对比了一下,这个漏泥的Dn500字样没有,而上面那个dn400却有”“应该是装反了”,**钱回复“所以你要跟**确认一下,他为什么特别还翻了一面”,后***确认后称“**已经回我了,他装的时候也是按照方便装的,这个肯定是正反装错了”,**钱回复“需要整个翻一面,还是只翻阀板?”“这么说,其他两个Dn500也是错了?”***回复“整个翻面就好了”,**钱称“整个翻面,我们做不到”,***回复“现在首先要做的是,这三个厂是否都装错了,确认有几个厂需要改”。后**钱去现场确认后将图片发给***,***表示“对的,应该都是一样的,应该是装错了。”**钱表示“**另外也考虑一下是不是绝对是正反面的问题,建议和阀门厂深入沟通一下,就怕万一翻过来还漏。”***回复“好的,但是彭场那里的就是字朝下的,就是没漏”“现在我就怕反过来装不上就麻烦了”,**钱回复“我也怕这个,需要无缝对接,太危险了,我不敢做是考虑成熟后这么说的。”***回复“这个等我汇报杨总以后,我在回你吧。”5月25日,**钱问“**你好,怎么安排”,***回复“我们和闸阀厂家确认到底是不是装反的问题,因无前后闸阀厂家的说法不一致,这个我们一定要确认,以免做无用功”,**钱回复“好的,希望不是正反问题,我看了说明书,说明书上没有说有正反面”,后表示“如果阀门厂不出面,你们应当出面,如果再搞一张联系单,情况可能就变质了”,***回复“这个就是我们和闸门厂家的事了,您这边放心好了”。5月26日,***称“最迟明天下班前会有结果告知您,您这边在等一天,这个问题我一直在沟通,一直在等最后答复,到底是阀板质量问题还是正反问题,这个我们一定要搞清楚,别做无用功”,并表示“明天一定有结果”。5月27日,***称“吴总,这边漏泥的问题是阀板装反了,需要更换安装方向,公司给予的答复就是您这边将尾款付与我们公司,我们立即安排人过去更换。”**钱回复“尾款肯定是付的,但肯定要解决质量问题才可以,这是无论签合同之前、还是签合同当时,都是约定好的事。”***称“但是设备已经安装结束和验收了”,**钱回复“没有验收,只不过证明来人调试过而已,调试人员有发现问题的责任和义务,但他没有发现问题不是我们的过错。”***称“这个是售后运行问题,所以要先把尾款打了,我们这边才能安排人去,一直服务也要经费的”“我们这边已经和阀门厂家认定了,是装反的问题”,**钱回复“这不是售后的运行问题,不是运行一段时间后质保期内的问题,而是新的东西出了问题。”***称“公司给我的答复就是你们这边付尾款给我们,我们立即安排人过去。毕竟这个设备从年前到现在,都是设备安装结束后付尾款的”,**钱回复“新的东西不出问题,我早就做工作,说不定尾款已经付了。”***表示“设备安装调试后,是需要支付尾款,这个出现漏泥那是设备售后问题,是质保金的问题。您这边现场的问题,我们都已经确认了。怎么整改,怎么更换,这个方案我们都出好了,只要您这边尾款一到,我们立即安排人过去,三天内全部搞好”,**钱表示“出现漏泥是新的设备问题,泥是第一次进,又不是进泥了一段时间后才出现问题”,***称“这个其实真的不是什么大问题,有安全隐患的问题或者是严重的质量问题,这只是一个安装方式问题导致设备不能完好使用”,**钱回复“您也说了,是安装方式问题,这怎么能说‘安装完成’,自相矛盾。”***表示“从设备安装到现在也很久了,如果他们现场一直不弄好,不验收,那我们岂不是一直也拿不到尾款”。5月31日,**钱称“根据业主文件,今天5月31日仍未完成,沔城镇漏泥堆积无人清理,业主派调查组周末不休息参与此事,已视为严重违约。” 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2020年6月1日,原告委托***滆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在三日内支付10万元尾款,在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前,万可利公司将暂停对合同设备的售后服务。6月6日,**钱在微信中向***发送《通知函》,载明:2020年6月1日,你公司委托***滆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处理您公司关于外包合同违约的相关事宜,现将相关处理通知你公司:2019年1月20日及2020年5月7日,您公司派相关人员对外包合同的设备进行安装和调试,我公司在你公司出具的“需要对调试人员进行会计报销”的凭证上签字**,证明你公司来过人。2020年5月17日起,业主对设备进行验收工作,发现沔城镇污泥料仓漏泥的质量问题,导致新设备均不能正常运行。我公司将此情况反馈你公司,你公司经过长达10天的研究调查,于2020年5月27日认定是“闸阀安装反了”的原因。2020年5月28日,业主下发《工作联系单》,要求在5月31日之前解决该安装问题,并暂停验收程序。2020年5月31日,你公司仍未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安装问题,直至2020年6月5日,该问题引起业主相关调查部门的重视,发现除设备安装问题外,你公司提供的闸阀也并不是合同标明的“SS304”材质,要求整体更换,并重新安装。请你公司积极响应,解决产品材质问题和安装问题。后原告未进行回应,直至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尾款。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尾款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安装完成案涉设备,安装完成应达到可以使用状态,被告不应支付尾款;原告认为其已经完成安装调试义务,且被告已经出具验收单,被告所述问题系售后问题,被告应先履行支付尾款的义务。 首先,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履行安装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设备分包合同》附件约定,50万元费用包括四个污泥料仓设备、运输费用、现场安装调试以及安装中不可预见费用预留;合同第10条质量保证约定“供方保证交付的产品在质量、规格、性能方面与技术协议、合同规定、经设计院、业主、武汉水务环境三方确认后的图纸相符,供方应保证其整体系统的正常运行”;合同第11条结算方式约定“调试安装完成后一周内,买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货款,为10万元”;第17条约定“供方负责指导安装和调试,费用由供方承担”。案涉设备系根据图纸定作,原告制作设备也需要不同厂家提供配件,即便原告派人安装也需要与不同厂家进行沟通,被告收货后更无法自行安装或委托他人安装,且合同约定的费用、付尾款的条件、质量保证包括安装、调试、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因此,原告负有安装调试完成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义务。 第二,根据双方提交证据显示,原告并未履行完毕安装义务。案涉设备到货后于2020年1月20日进行安装,2020年5月7日进行电力调试,调试完成后当天设备并未运行。依据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负责人**钱的聊天记录显示,5月17日运行时发现沔城镇污泥料仓有漏泥情况,被告即在微信中告知原告,原告于5月18日回复称“是闸板装反了”;5月20日经被告将**尾镇、三伏潭镇图片发给原告确认,原告表示“对的,应该都是一样的,应该是装错了”“彭场那里的就是字朝下的,就是没漏”;经与厂家确认后,原告于5月27日称“这边漏泥的问题是阀板装反了,需要更换安装方向”,被告在发现问题后及时提出异议,原告也确认案涉合同项下4个设备有3个有安装问题,设备并未安装完成,更无法达到正常运行的标准。因此,原告只履行了部分安装义务,并未履行全部安装义务。 第三,原告主张被告应先履行付尾款义务无事实依据。根据合同第10条约定“质保期为安装调试合格后24个月,在质保期间若产品或其部件、配件发生质量问题,供方须无偿更换并且按原质保期限相应顺延起更换的产品、部件、配件的质保期限”;第17条约定“供方应对本合同的货物及根据需方提供的设计以及进行的配合设计,以及供方提供的合同项下的文件、图纸、资料或。供方应自费对此类矛盾、错误和遗漏进行必要的更改和补救工作,并对相应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修改。供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并且供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由此给需方带来的全部损失”,原告认为被告于2020年5月7日出具的验收单即视为完成安装调试义务。该验收单载明内容系完成电力调试的内容,原告在聊天记录中也表示系其提供给所派电工报销的凭证,且根据合同约定“供方应对指导中出现的任何矛盾、错误、遗漏负完全责任,无论资料是否已被需方认可”,即使被告对验收单进行**,原告也应对安装错误问题承担责任。另外,合同约定的质保问题为质保期为安装调试合格后24个月,因产品或其部件、配件发生的质量问题,而案涉设备系先安装后调试,试运行时发现安装错误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行,被告即向原告提出异议,该问题不属于原告所述属于质保期内的售后问题。因此,对于原告认为被告已经出具验收单,被告所述问题系售后问题,被告应先履行支付尾款义务的主张,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只完成了部分合同义务,即完成了***的设备安装调试义务,被告也未对该设备提出质量问题或向原告主张相关损失,被告应履行该部分尾款的付款义务,即应向原告支付该部分货款25,000元。至于原告还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无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环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无锡市万可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无锡市万可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无锡市万可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38元,被告武汉环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