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执2318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万可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高塍镇北欧假日75幢21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武汉环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10号厂区南侧东面1-3-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万可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环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0105执53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万可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汉环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无锡市万可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131.2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武汉环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债务。
2、2023年4月4日、4月6日、5月31日、7月4日、7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武汉环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本院于2023年4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环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划拨了9,466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因被执行人武汉环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武汉环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3年7月25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万可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万可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查明情况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武汉环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武汉环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武汉环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的档案信息,且已对被执行人武汉环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25,131.25元,执行回款9,466元。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院作出的(2022)鄂0105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环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院作出的(2022)鄂0105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万可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武汉环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冲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