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

中兴华(长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382民初270号 原告:中兴华(长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大道39号绿领大厦第1栋28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三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兴华(长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中兴华(长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兴华(长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