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孝友招待所与被告某某、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现更名为湘潭市岳塘区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304民初3008号 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孝友招待所,经营场所: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文建塘52号。 经营者:***,男,195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潭市雨湖区弘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现更名为湘潭市岳塘区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机关二院。 负责人:***,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三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孝友招待所与被告***、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现更名为湘潭市岳塘区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孝友招待所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湘潭市岳塘区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孝友招待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孝友招待所撤回对被告湘潭市岳塘区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