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3566号
原告:安徽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苏滁现代产业园湖州路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QXT742(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在宇,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109号2号楼16楼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EAA77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安徽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9元,减半收取3884.5元,由原告安徽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