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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3566号 原告:安徽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苏滁现代产业园湖州路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QXT742(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在宇,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109号2号楼16楼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EAA77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安徽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9元,减半收取3884.5元,由原告安徽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