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02民监2号
原审原告:阜康市宏基大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产业园区中区晋商园内山西路(南外环)北侧**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大连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亮甲店镇新兴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58年4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原审原告阜康市宏基大江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大连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2014)新2302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翌伦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