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03执9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腾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五段41-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胜利西小区5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州市腾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703执9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