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大某某新区大黑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大连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4463号
原告:***,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女儿。
委托代理人:***,男,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大***新区大黑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路63号1-2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为旻,系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亮甲店镇新兴街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新区大黑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业已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3元,减半收取计1051.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于 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