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执4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
连保税区亮甲店镇新兴街1号。
法定代表人:殷森。
被执行人:大连万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梅小区81栋-1-23-1号。
法定代表人:陈涛。
申请执行人大连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万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438592.55元,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发现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查封被执行人名下47处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克臣
审判员 关国震
审判员 王 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成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