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2302号
原告:大连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亮甲店镇新兴街1号。
法定代表人:殷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准,系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双,系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州区亮甲店街道林业水利站。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亮甲店街道。
责任人:石兴华。
原告大连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州区亮甲店街道林业水利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人民币723,700元给原告;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中标大连金州区亮甲店柳树村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在该工程施工期间,原告先后分两笔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每笔金额分别为人民币723,700元。工程竣工后,经原告财务人员核查,原告实际上向被告多支付了一笔金额为人民币723,700元的履约保证金,其合法利益遭受了巨大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连金州区亮甲店街道林业水利站的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大连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