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33民初2804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被告:河北悦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85号丽都河畔9号楼2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
***与河北悦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