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悦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悦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33民初2804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被告:河北悦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85号丽都河畔9号楼2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 ***与河北悦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