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延安新都建筑有限公司,延安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02民初40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1月21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111211312。
被告延安新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延安新都建筑有限公司、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2540元。
审 判 员 常 勇
二0二0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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