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7民初27774号
原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70807元的财产,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1970807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告价值1970807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