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保420号
申请人深圳迅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广达路28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64496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软件产业基地6栋合作共建腾讯众创空间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91126R。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深圳迅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迅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20188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编号:10580003900348517508《保单保函》,为保全申请人深圳迅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信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20188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