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保570号
申请人深圳迅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广达路28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64496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软件产业基地6栋合作共建腾讯众创空间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91126R。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深圳迅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迅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20188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编号:10580003900348517508《保单保函》,为保全申请人深圳迅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信用担保,本院已依法保全。2018年1月19日,申请人深圳迅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2018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