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981执144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锐之锋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精创工程刀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锐之锋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精创工程刀具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9)苏0981民初57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鞍山精创工程刀具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97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