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金土地化肥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郴州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湘1021行初64号 原告***,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系***之夫,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原告***,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系***之父,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原告***,女,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系***之母,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原告***,女,200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系***之女,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原告***,男,200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系***之子,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理人***,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燕泉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出庭行政负责人***,女,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系郴州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副主任,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系郴州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法律顾问,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第三人郴州市金土地化肥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良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系郴州市金土地化肥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原告***、***、***、***、***诉被告郴州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第三人郴州市金土地化肥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据法﹝2015﹞3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批复》于当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相关应诉材料,并通知了第三人参加诉讼。2020年4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