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1003执1431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金土地化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金土地化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的(2022)湘1003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328112.92元[货款2454012.77元、利息817287.1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3月10日止,后续利息以2454012.77元为基数按月息1%计算至本息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1648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5327.8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3328112.92元的收入,或者拍卖、变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