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1002执保878号
申请人:***,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申请人:***,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申请人:郴州市金土地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金土地化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金土地化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金土地化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