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1003执14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金土地化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金土地化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的(2022)湘1003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执行。
2022年8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法院专递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2年8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2年8月5日、8月12日、8月15日、9月2日、10月20日、11月7日、11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无可供执行不动产财产;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委托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向安徽省宣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回复后,本院于2022年9月5日委托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在安徽省宣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共有人***)名下位于宣州区××路××村××幢××室的房产(权证号:宣房地权证宣州字第0××0号、宣房地权证宣州字第0××1号,面积63.67平方米),因系轮候查封处置不能。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登记情况及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委托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向安徽省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登记情况,均无可供执行住房公积金财产。本院于2022年11月20日划拨被执行人***在安徽省*****银行存款2100元;划拨其在广州****银行存款不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11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电话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2022年8月4日书面要求和11月21日要求申请执行人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2022年8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8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328112.92元[货款2454012.77元、利息817287.1元、案件受理费1648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5327.85元],已执行到位2100元,尚有3326012.92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1003执14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金土地化肥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